ST榕泰: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(临时)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
2022-12-26 21:11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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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(临时)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 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 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 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 ”)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,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(临时)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情况如下: 一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:大华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符合《证券法》的相关要求,具备证券从业资格,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,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,审计工作勤勉尽责,遵循独立、客观、公正、公允的执业准则,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,能够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,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。 综上,我们同意将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》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(临时)会议审议。 独立董事:宗 明 余超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