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阴:赵某发、赵某英、王某忠被判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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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阴县人民法院
案情简介
(资料图)
被告人赵某发从2021年10月份开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,以每克2300元、2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(已判刑)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50.5克。同月6日,被告人赵某发与王某某(已判刑)两人筹措毒资1250元向马某某(已判刑)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0.5克,后两人共同吸食;同月10日,被告人赵某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王某某毒资10400元,后以93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4克,并将毒品交给王某军;2021年10月13日,被告人赵三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王某军毒资37500元,后以34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15克,并将毒品交给王某某;同月18日、20日赵某英(另案处理)通过微信转账、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分别收取王某军毒资37500元、39500元,后被告人赵某发联系马某某,分别以34500元、36300元的价格购买土制海洛因15克、16克,并将毒品交给王某军。被告人赵三发从中获利10300元。
裁判结果
山阴县人民法院认为:被告人赵某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,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被告人赵某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山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发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。
案情简介
被告人赵某英与其弟弟赵某发共同租住在大同市云冈区棚户区S区53号楼1单元地下室。2021年10月18日、20日王某军(已判决)到该地下室向赵某发(已判决)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,被告人赵某英通过微信分别收取王某军毒资37500元、39500元,由弟弟赵某发联系,以34500元、36300元的价格分别向马某某(已判决)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15克、16克,共计31克。马某某将毒品送过来后,被告人赵某英电话通知王某军去地下室取走毒品土制海洛因。
裁判结果
山阴县人民法院认为:被告人赵某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,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被告人赵某英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山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英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。
案情简介
被告人王某忠于2022年9月4日至2022年11月14日期间多次向武某某购买共计价值为92174元的毒品土制海洛因,除其自己吸食外,剩余毒品以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明4次2300元约0.76克、李某11次4500元约1.5克、徐某恩6次3180元、吉某忠43次18413元约6.1克、高某帅3次900元约0.3克等人,共计9.72克,从中获利。
裁判结果
山阴县人民法院认为:被告人王某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,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被告人王某忠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山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忠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。
来源: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